欧洲的船只认证(CE 标志)
1998 年,欧盟制定了《休闲船只指令》,为 2.5 米至 24 米(8 英尺至 79 英尺)的大多数休闲船只制定了设计标准。在欧洲销售的新船和二手船,包括在世界其他地方制造的船,出口到欧洲时,除非有免责条款,必须经过认证,符合四个设计类别中的一个类别。
船舶适航程度的量化取决于法规中规定的一系列因素。船只离岸越远,对其结构强度、稳定性、自由板、储备浮力、抗下沉能力、甲板排水和其他一般适航标准的要求就越高。我们决定根据设计船只所能遇到和承受的波高和风速进行分类。以下四个设计类别有助于组织船只类型:
欧洲 CE 标志认证类别:
CE 认证类别 A - 海洋: 涵盖设计用于在风力超过蒲福氏 8 级(超过 40 海里)和显著浪高超过 13 英尺(但不包括飓风等异常情况)的情况下进行长期航行的基本自给自足的船只。
CE 认证 B 类 - 近海: 包括在近海风速 40 海里/小时、大浪高度 13 英尺的情况下运行的船只。
CE 认证 C 类 - 近岸: 适用于在沿海水域、大海湾和湖泊中作业的船只,风力为 6 级,最高可达 27 海里,显著海平面为 7 英尺高。
CE 认证 D 类 - 内陆或沿海避风水域:适用于在风力不超过 4 级、浪高不超过 18 英寸的小湖泊和河流中航行的船只。
随着重量的增加,船的稳定性可能会降低--使船进入下一个较低的类别。由于船上人数会影响船只的适航性,因此改变船上人数也会改变船只的类别,船上人数越多,重量越大,救生设备不足的风险也越大。如果乘客人数增加,而符合 STCW 救助资格的船员人数没有相应增加,那么在紧急情况下就没有足够的训练有素的人员为乘客提供帮助。虽然欧洲标准有助于将纯粹的近岸船只与能够在更苛刻条件下安全作业的船只区分开来,但并不能保证船只在所有方面都适合其指定类别的条件。
英国船只认证(UKCA,原 CE)
为了符合 CE 或 UKCA 的要求,船只的注册必须包括:
- 船体识别码 (HIN) 又名船只识别码 (CIN)
- 列有 UKCA/CE 类别和最大允许负载的标识牌
- 有关船只的完整船主手册,或手工/批量生产船只的定制手册
- 由进口商、船舶制造商或船厂提供的 UKCA/CE 符合性声明
UKCA 豁免船只
并非所有船只都需要 UKCA 或 CE 标志。例如,1998 年 6 月 30 日之前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运营的船只,以及专门为个人使用而建造的船只可以豁免。 其他无需足球注册或安全认证标识的船只类型包括"水翼船、传统独木舟、脚踏船、皮划艇、帆船冲浪板、历史悠久的船只、赛船和贡多拉船"。
英国脱欧后的船只认证
英国继续允许带有 CE 标志的休闲艇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直至 2022 年底(比原定的 2022 年 1 月 1 日截止日期延长 12 个月)。 此后,UKCA 标志将成为英国市场的强制性标志,豁免船只除外。
美国的船只认证(NMMA 和 ABYC)
美国最流行的 UKCA 或 CE 标准和建议由美国船只和游艇委员会制定并继续维护,但它们完全是自愿性的。美国 NMMA 认证也是自愿性的,只要求达到 ABYC 推荐标准的 70% 左右。
ABYC 评级中没有 CE 评级这一关键区别。相反,设计类别用于区分不同性能的船只。 无论如何,大多数优质的美国制造商都遵循 ABYC 标准,而且许多制造商(几乎所有出口商)都超过了 NMMA 的要求。
美国海岸警卫队的最低要求
由于 ABYC 的自愿性规定,在美国销售的船只不属于 CE 等级要求的范围,而只需满足美国海岸警卫队的一些最低要求,其中包括 26 英尺以下船只的承载能力和 20 英尺及以下船只在溺水时的水平浮力,以及所需的安全项目,如 PFD 和照明弹。
土耳其船只认证(CE,欧洲标准)
在土耳其注册新船,必须持有CE(欧洲标准)证书。此外,还必须向注册办公室提供救生衣和灭火器的发票。土耳其港口的港务局局长有权阻止任何被认为不适航的船只出海。